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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很多人名叫張淑芬,但每個張淑芬都是不同的人。同理,我國修憲前的監察院和現在的監察院,雖然都稱為監察院,但實際上,產生方式完全不同,才會淪為現在的政治酬庸機構。
國父孫中山先生擷取西方三權分立和中國古代御史大夫及考試制度的優點,設計了五權憲法,對於政府權力的分工和制衡,較三權分立更為細緻。為了避浮濫弊端,五權憲法將政府用人的權力獨立出來,增加了考試權,讓文官(事務官)的任用和執行公務更加超然獨立。
此外,孫中山的五權憲法也將國會的調查彈劾權獨立出來,增加了監察權,以免國會的權力過大而影響行政效能。


▲上二圖翻攝自中央文物供應社出版之《國父全集》
監察權的設計目的主要是防患政府濫權,行使的對象是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政府權力制衡中非常重要的一現,具有民意機構的性質,因此在我國憲法原先的規定,監察委員是由省市議會和特定團體選出來的,院長由委員互推產生。
但是修憲後,監察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都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根據我國憲法的設計,總統屬於行政權,監察院正副院長和委員都由總統提名,這些監委上任後,能夠公允的監督總統和執政團隊嗎?這樣的產生方式合乎邏輯嗎?
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監察院的設計可以防患政府濫權,其存在有正面的價值,然而當前監察院功能不彰,問題主要出在正副院長和委員的產生方式不合邏輯,因此矯弊之法不在於廢除,而在於委員和正副院長必須調整為符合民意機構的方式產生。
